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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才化与被执行人谭世锋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化,谭世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才化,女,1975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谭世锋,男,1976年12月23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才化与被执行人谭世锋离婚纠纷一案,石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5)石民三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才化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表示如果被执行人谭世锋在2015年12月底之前未支付下欠的执行款8000元,将另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费275元,由被执行人谭世锋负担。审判员 罗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鲁雪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