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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刑执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延长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延 长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5)泰刑执字第0009号吴立华,男,1944年3月2日出生于江苏省宜兴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泰兴市卫生局局长(已退休),住泰兴市济川街道党校路人民医院宿舍1栋1号。2007年5月22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泰刑二终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以受贿罪判处罪犯吴立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因罪犯吴立华患有××需要保外就医,于2007年6月27日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吴立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交保外就医申请书,建议对其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本院受理后,按照相关规定,对该案进行公示,并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对庭审进行了监督,本案现已审理完毕。经查,罪犯吴立华于2015年7月20日经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法鉴审字第038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确认,罪犯吴立华患有××,阵发性房颤,心功能Ⅳ级,高血压病等,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范围》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其所患××,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鉴于罪犯吴立华年老多病,病情严重,并经专家诊断其所患××在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综合泰兴市司法局和泰兴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认为罪犯吴立华综合表现良好,暂予监外执行无社会危险性和不良社会影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罪犯吴立华延长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5年6月27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