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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二初字第00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淮北盛世商贸城安信商业管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以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盛世商贸城安信商业管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以佩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628号原告:淮北盛世商贸城安信商业管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陈宝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东,该公司员工。被告:周以佩,男,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淮北某处商铺业主,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淮北盛世商贸城安信商业管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以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玉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北盛世商贸城安信商业管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北盛世商贸城安信商业管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盛世商贸城安信商业管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淮北盛世商贸城安信商业管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