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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沅民一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四清与汤海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四清,汤海泉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沅民一初字第520号原告刘四清,男,汉族,略。委托代理人,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立案,代为调解,代签法律文书,代为上诉等。被告汤海泉,男,汉族,略。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四清与被告汤海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四清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余清香人民陪审员  张 卫人民陪审员  龙长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晓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