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XX与杨长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杨长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56号原告:XX,男,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委托代理人:张纪波,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长财,男,1965年3月3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杨长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此事,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魏立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