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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XX与杨长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杨长财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756号原告:XX,男,1979年7月28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委托代理人:张纪波,高青诚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长财,男,1965年3月3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杨长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此事,故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魏立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