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南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雪峰与杜国强、杜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峰,杜国强,杜光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南初字第00242号原告王雪峰,男,汉族。被告杜国强,男,汉族。被告杜光兴,男,汉族。原告王雪峰与被告杜国强、杜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国强、杜光兴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雪峰诉称,被告人杜国强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打下欠条,由杜光兴作担保,至今20000元未归还,原告王雪峰经过和被告杜国强一再协商,但始终无果,之后被告杜国强对原告的请求不加理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2015年2月17日被告杜国强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杜国强欠我现金20000元的事实,被告杜光兴是担保人。被告杜国强、杜光兴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其庭审时缺席,视为其放弃了自己质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杜国强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杜国强因借钱有急用,向原告借现金20000元,并于2015年2月17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到2015年4月30日还清,由杜光兴作担保。后该款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还,以致双方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杜国强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在原告要求其还款时本应及时归还,但至今未还,责任在被告杜国强。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被告杜光兴为担保人,故原告要求被告杜光兴对上述借款负连带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国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雪峰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杜光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杜国强、杜光兴逾期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杜国强、杜光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小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秀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