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2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江油市江汉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市双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江汉物资有限公司,江油市双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046号原告:江油市江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江油市太平368号。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武,该公司员工。被告:江油市双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江油市治中北路59号。法定代表人:邓传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传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波,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江汉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油市双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油市江汉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江汉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850元、保全费3470元,由原告江油市江汉物资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翠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