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执字第01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董长彬与董小峰、王勤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执字第01083-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董某某,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某,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董某某,教师。被执行人董某某,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王某、董某某、董某某债权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射兴民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执行人董某某、王某共同向申请执行人董某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2%计算)。二、被执行人董某某、董某某对被执行人董某某、王某上述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需承担受理费、保全费合计7420元。因被执行人董某某、王某、董某某、董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将被执行人董某某的住房公积金予以查封10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董某某得银行存款13600元,并且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冻结被执行人董某某得银行存款200000元,同时将被执行人董某某、王某、董某某的房屋予以查封,暂时无法变现。其余执行款被执行人暂时暂无其他可财产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经将被执行人董某某的住房公积金予以查封10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董某某得银行存款13600元,并且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冻结被执行人董某某得银行存款200000元,同时将被执行人董某某、王某、董某某的房屋予以查封,暂时无法变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射兴民初字第008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员 刘必胜审判员 孙天华审判员 顾正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利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