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莉诉被告王会民、查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王会民,查改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179号原告李莉,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王会民,男,1970年4月8日出生。被告查改玲,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诉被告王会民、查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莉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92元,减半收取2846元,由原告李莉负担。审 判 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晁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