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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莉诉被告王会民、查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莉,王会民,查改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179号原告李莉,女,1975年12月20日出生被告王会民,男,1970年4月8日出生。被告查改玲,女,1970年3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莉诉被告王会民、查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莉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92元,减半收取2846元,由原告李莉负担。审 判 员  王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晁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