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四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任玉刚与沈阳瀚瑞达钛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玉刚,沈阳瀚瑞达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四初字第202号原告任玉刚,男。被告沈阳瀚瑞达钛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祁学瀚。原告任玉刚与被告沈阳瀚瑞达钛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并补缴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11月28日期间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本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等问题发生的争议,因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玉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微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艳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