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辰执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刘兰托与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2361号申请执行人刘兰托。被执行人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兰托与被执行人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解被执行人所在地天穆镇政府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并代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吕正才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