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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辰执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刘兰托与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辰执字第2361号申请执行人刘兰托。被执行人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兰托与被执行人新宝企业(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解被执行人所在地天穆镇政府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协议,并代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吕正才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