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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张家界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治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治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972号申请人张家界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天门路737号。法定代表人张文权,董事长。被申请人张治富,男,1977年9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家界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治富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被申请人张治富应履行(2013)张定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人张家界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元,并按月利率6.8625%计付利息至债务清偿。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张治富负担。现因被申请人张治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张定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张治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