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3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俊硕与被告林涛、龚燕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3403号原告陈俊硕,男,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林涛,男,户籍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住址不祥。被告龚燕芳,女,住福建省寿宁县。原告陈俊硕诉被告林涛、龚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被告龚燕芳住所地为福建省寿宁县,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本案被告林涛原住所地房屋已被拆除,该住所已不存在,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林涛在本院辖区内的住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管辖。代理审判员徐光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游秀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