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谢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谢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文件稿纸拟稿单位民一庭拟稿时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审 判 长 独任审判员 签名拟稿人张少琼秘密等级发印行发范份围数及请打印6份承办单位领导签名核稿单位核稿人文件编号(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63号收文时间月日首长批发核稿意见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63号原告:姚某某,男,汉族,1986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谢某某,女,汉族,1988年10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智朋诉被告谢春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智朋于2015年8月6日以双方同意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张少琼二O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李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