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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甄勤与甄保东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勤,甄保东,甄保军,甄桂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587号原告甄勤,男,1950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宝强,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法律服务所。被告甄保东,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被告甄保军,男,1966年2月9日出生。被告甄桂英,女,1960年7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甄勤与被告甄保东、甄保军、甄桂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甄勤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甄勤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超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