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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韩庚与郭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庚,郭小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韩庚,自由职业。被告郭小平,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郭燕,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庚诉被告郭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庚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韩庚承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