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韩庚与郭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庚,郭小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韩庚,自由职业。被告郭小平,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郭燕,河北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庚诉被告郭小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庚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韩庚承担。审 判 长 刘 茹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人民陪审员 张文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