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4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贺杰、赵静与贺翠娥、焦旭秦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杰,赵静,贺翠娥,焦旭秦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066号原告贺杰,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原告赵静,女,1979年4月3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址同上。被告贺翠娥,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告焦旭秦,男,1964年3月17日,现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贺杰、赵静诉被告贺翠娥、焦旭秦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元由原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白 浩审 判 员 白睿娜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