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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贺杰、赵静与贺翠娥、焦旭秦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杰,赵静,贺翠娥,焦旭秦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066号原告贺杰,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原告赵静,女,1979年4月3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址同上。被告贺翠娥,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东胜区人,现住东胜区。被告焦旭秦,男,1964年3月17日,现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贺杰、赵静诉被告贺翠娥、焦旭秦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元由原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白 浩审 判 员  白睿娜代理审判员  于 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