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范雷与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雷,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范雷。委托代理人王微,系辽宁士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元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振,系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雷与被告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雷委托代理人王微、被告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毛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6日,被告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开发瓦房店市谢屯镇前进村大连香洲田园城桃花源小区项目缺少资金,与原告签订商品房抵顶借款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且被告收到全部款项后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款条作为凭证,承诺2013年3月6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但至今被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及利息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保全费。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一、商品房抵顶借款协议书1份;二、借款条1份;三、内资企业变更内容查询卡1份;四、农行转账单1份。被告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对其请求应承担举证责任。借款数额较大,原告应提交付款凭证。不同意原告月息2%的请求,理由是借款协议没有约定利息。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6日,被告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品房抵顶借款协议书,“…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位于瓦房店市谢屯镇前XXXXXXXXXXXXX共计18套商品房做抵押向范雷借款人民币200万元整。…贷款期限90天,每拖延一个月,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月息百分之八交纳…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范雷全部款项时应写出借款条…”。上述协议有原告签名及被告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2012年12月6日,被告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款条,写明“今借范雷人民币贰佰万元正(2,000,000)还款日期定於2013年3月6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人: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章2012年12月6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品房抵顶借款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份协议合法有效。根据上述协议约定,被告实际收到原告200万元时,向原告出具借款条,并写明还款期限,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依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将借款给付原告,其未及时给付,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依照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借款的利息为月息2%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辩解理由无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基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其合理债权受到侵害的事实而向本院诉请司法救济,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范雷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3月7日起至本判决书生效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连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代收),逾期则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二海审 判 员 邹世刚人民陪审员 栾树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长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