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1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田永红与湖北美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永红,湖北美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2171-2号原告田永红,男,生于1966年8月1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住恩施市。联系.被告湖北美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浠水经济开发区散花工业园。联系电话0713-510****.法定代表人邓慧,该公司执行董事。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永红诉被告湖北美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永红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湖北美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永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湖北美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浠水支行(账号17×××38)的存款160万元。二、查封原告田永红提供的担保财产,即:恩施市官坡街5号房屋[房权证恩市私字第××号]、恩施市舞阳街道办事处官坡街5号国有土地[恩市国用(2008)第031879号]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冻结、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支取被冻结的存款,不得转移、隐藏、变卖被查封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勇军审判员 郭韶华审判员 于永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