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严骖与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6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严骖。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娟。委托代理人杨贤文。上诉人严骖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严骖(甲方,发包人)与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苹果公司”,乙方,承包人)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装修上海市宝山区宝菊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包方式为部分承包;总价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1,000元,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总价款(预算价)的5%;工期从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3年5月18日止;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保修期按照使用说明的第十条内容约定为3年,保修期从竣工验收通过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算。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当日支付18,300元;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支付21,350元;油漆工进场前支付18,300元;验收通过当天支付3,050元。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2、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50元。该合同随附工程项目报价单,对各个工程项目费用计算进行列明,总预算为61,913.25元,双方确认以61,000元作为预算价。上述合同签订后,青苹果公司进场施工,严骖第一次向青苹果公司支付18,000元,第二次向青苹果公司支付21,350元。施工中,青苹果公司向严骖出具另外一份项目报价单,对施工中增减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进行了核算,其中减少部分工程款合计为14,768.6元,增加部分工程款为20,693.66元。经结算后,严骖第三次向青苹果公司支付18,000元。工程竣工后,2013年10月8日,严骖与青苹果公司签署《工程保修单》,确定工程开竣工日期为2013年3月18日至2013年9月30日,竣工验收、工程交付日期均为2013年10月8日,保修期限从2013年10月9日至2016年10月9日,隐蔽工程、水、电、煤保修五年。同日,严骖向青苹果公司支付2,000元。严骖在交房后提出系争质量问题,双方协商未果。2015年3月26日,严骖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青苹果公司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7,150元;2、青苹果公司退还多收的装潢款10,908元;3、青苹果公司赔偿卫生间维修费3,000元(系指请他人维修费用)及以后维修费3,000元(系指除卫生间以外的质量问题由严骖自行维修,要求青苹果公司支付维修费3,000元)。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严骖、青苹果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依据合同约定,如因青苹果公司原因造成工程逾期交付,则青苹果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双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2013年5月18日,但是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项目有所增加、变更,也存在更换材料等情形,故工期延长亦属正常,非青苹果公司原因所致。因此,严骖诉请要求青苹果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工程款,双方约定工程预算价为61,000元,工程款分期支付。在施工中工程量有所增加、变更,双方在支付第三期工程款时就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之后在交付验收当日严骖又支付了尾款。由此可见,对于工程款,严骖、青苹果公司已在施工中、尾款支付时进行了两次结算并根据结算情况进行支付。现严骖还对工程款结算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部分工程款,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维修,虽然严骖未对其反映的卫生间、阳台、浴霸等质量问题进行确切举证,但是上述问题客观存在,仍属青苹果公司保修范围。基于双方纠纷的实际情况,可由青苹果公司支付严骖维修费,由严骖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后续问题为宜,至于维修费金额,法院酌情予以确定。而严骖提及的隐蔽工程中的排水管安装、阳台水槽软管问题,目前尚未发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严骖维修费2,500元;二、严骖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严骖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与现场比较,工程项目不存在增加和变更,因此被上诉人逾期交房应支付违约金。第一次工程报价单是经双方验收确认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应该以此为结算依据。而后一张增加单是被上诉人单方面做出的,增加的内容都是前一张没有出现过的,属于被上诉人故意漏报少报,不应作为结算依据。被上诉人三个员工来上诉人家严谨规范地测量过尺寸,故预算和结算的差距不应很大。2014年商务部发布实施的家具行业经营服务范围,被上诉人违反了6.1.10条规定,应当承担责任。故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请。被上诉人青苹果公司答辩称:施工过程中发生了项目的增减,当时都是和上诉人协商确认的,且最终付款已经结算清楚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上诉主张施工图纸与现场相比较不存在变化,显然与法院查明的在施工过程中另外一份报价单显示内容不符。上诉人依照该报价单与被上诉人结算,并将该报价单在诉讼时作为己方证据使用,现主张施工内容没有变化,本院难以支持。关于逾期交房违约金,因施工内容的变化及材料的更换导致交房日期的顺延亦符合常理,并非被上诉人一方过错。上诉人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上诉人严骖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建颖审 判 员 成 皿代理审判员 王晓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玥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