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凤东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郑晓丹与陈锷轩、陈旭丽、王绍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晓丹,陈锷轩,陈旭丽,王绍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凤东执字第57-1号申请执行人郑晓丹委托代理人陈卓嘉,广东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锷轩被执行人陈旭丽被执行人王绍基申请执行人郑晓丹与被执行人陈锷轩、陈旭丽、王绍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汕澄法凤东民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陈锷轩应付还申请执行人郑晓丹借款55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5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执行人陈旭丽、王绍基对被执行人陈锷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锷轩于2015年8月10日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同时,双方就被执行人尚欠借款45000元及利息的付还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后,双方当事人就余款付还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澄法凤东执字第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瀚审判员 郑业敏审判员 沈彦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