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开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陆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陆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开民初字第359号原告黄某。被告陆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陆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陆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对被告陆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黄良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