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恭民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沈国英与江家富特殊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英,江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恭民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沈国英,被执行人:江家富,本院在执行沈国英申请执行江家富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恭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沈国英于2015年5月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国土、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哲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恭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秦品钦审判员 梁锦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