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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彦明与刘强红,安利辉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明,刘强红,安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王彦明。被执行人刘强红。被执行人安利辉。申请执行人王彦明与被执行人刘强红,安利辉健康权纠纷一案,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做出(2014)成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处:一、由被告刘强红赔偿原告王彦明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9714元的60%即29828.4元,减去被告刘强红已支付的5000元,被告刘强红还应赔偿24828.4元。二、由被告安利辉赔偿原告王彦明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49714元的40%即19885.6元。宣判后刘强红、安利辉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做出(2015)陇民一终字第3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产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彦军于2015年0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强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于7月15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安利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于7月30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强红于2015年7月10日将执行款汇入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内。被执行人安利辉于2015年8月7日将执行款汇入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内。上述两笔执行款申请人王彦明于2015年8月13日以转账支票领取。本案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4)成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浩二0—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