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姜辉与王业君等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姜辉与被执行人王业君、李兴国、张帅、杨志、冯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天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姜辉执行,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了部分赔偿款,剩余赔偿款经查询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情况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天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赔偿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 栋执行员 刘 冰执行员 曹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嘉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