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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盈与臧胜年、五家渠新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盈,臧胜年,五家渠新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刘盈法定代理人:张秀连被执行人:臧胜年被执行人:五家渠新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自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少民初第2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臧胜年、五家渠新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收入101400元(其中包含执行费14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臧胜年、五家渠新建旅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