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厦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富特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厦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富特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672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厦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角滨路31号之四B单元。法定代表人廖江水,总经理。被执行人厦门富特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集美北大道788号之11-A9。法定代表人刘兴华,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厦禾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富特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厦门富特金属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9491元(包括本金67826元、案件受理费748元和执行费917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英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