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执恢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金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光发、方显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恢字第00002-1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金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光发。被执行人方显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金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光发、方显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光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光发银行存款,直至达到102239.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伟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