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01293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雅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