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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一初字第01293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雅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