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与扬州骏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娃娃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扬州骏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娃娃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1288号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代表人张冬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林,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扬州骏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扬子江北路828号。法定代表人殷红萍。被告扬州娃娃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五亭龙国际玩具礼品城卓然馆三层351号。法定代表人何平。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原告深圳市奥飞贝肯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骏腾贸易有限公司、扬州娃娃熊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深圳市,而侵权行为地为深圳市罗湖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讼标的为人民币5万元,且原告起诉主张的案由为著作权侵权纠纷,根据《最高��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原告、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蒋 筱 熙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逸楠(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