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项执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桂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飞飞,李桂申,李谜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302号申请执行人金飞飞,男,1987年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李桂申,男,1957年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李谜谜,女,1984年生,住址同上,系李桂申之女。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项民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桂申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2015)项民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因申请执行人外出未按时领款,今从法院领回该款,故本案应按结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宁道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