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吕志林诉被告程刚、程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民初字第0243号原告吕志林。被告程刚。被告程洪新。原告吕志林诉被告程刚、程洪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后,即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志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刚、程洪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志林诉称,2012年9月5日,被告程刚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为9.9‰,程洪新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程刚出具有借条。现诉至法院,诉求:1、依法判令被告程刚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16830元,计66930元;2、被告程洪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程刚、程洪新未答辩。原告向法院提供证据:2012年9月5日程刚所写由程洪新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程刚向原告吕志林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半年,月利率为9.9‰。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5日,被告程刚向原告吕志林出具借条一张,借到原告吕志林现金5万元,借款期限半年,月利率为9.9‰,被告程洪新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经计算,从2012年9月5日至2015年7月4日,共产生利息16830元。另查明,被告于2015年7月21日还款3万元,尚欠借款本金2万元。本院认为,被告程刚欠原告吕志林借款5万元,并约定有利息,有借条在卷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款及利息应当偿还。原告吕志林诉求被告程刚偿还下余借款2万元及利息1683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程洪新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保证期间已过,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程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吕志林借款2万元及利息16830元;二、驳回原告吕志林对被告程洪新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被告程刚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瑞刚审 判 员 王 秀人民陪审员 苏文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