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万朝梅,邱华伟与重庆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华伟,万朝梅,黄泽利,重庆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管异初字第00122号原告邱华伟,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万朝梅,女,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文刚(特别授权),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泽利,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丰铭,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镇飞凤街218号,组织机构代码70941490-5。法定代表人刘保全,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邱华伟、万朝梅诉黄泽利、重庆龙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黄泽利在答辩状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认为本案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应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查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情况,故,被告黄泽利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黄泽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明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向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