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与王国强、李海彬、李治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王国强,李海彬,李治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65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双拥大道中段。负责人李有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京涛、王华,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强,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洛川县土基镇交管站职工,住该单位。委托代理人孙西峰,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海彬,男,199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洛川县土基镇秦关社区抗家塬行政村村民,现住该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治怀,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洛川县土基镇秦关社区抗家塬行政村村民,现住该村。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除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有生、被上诉人李海彬、李治怀未到庭外,其余当事人既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王国强受伤后,先经洛川县医院进行救治,后又到西安市红十字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但王国强未提供洛川县医院的病历及相关救治情况材料,西安市红十字医院病历记载其伤系从楼上摔下所致。一审法院即未调取洛川县交警大队事故案卷,也未对受伤原因进行审查,故需应进一步核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5)洛川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东风审判员 韩永虎审判员 刘小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