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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财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尹吉元与游海军、朱超峰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吉元,游海军,朱超峰,宁夏奥立升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奥立升诺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众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财保字第612号申请人尹吉元,男,1970年3月8日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委托代理人任立华、马健,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游海军,男,197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朱超峰,女,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宁夏奥立升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游海军,系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宁夏奥立升诺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游海军,系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游海军,系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宁夏众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金凤区工业集中区内)。法定代表人朱超峰,系公司总经理。(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尹吉元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游海军、朱超峰、宁夏奥立升诺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奥立升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众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0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宁夏翔顺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游海军、朱超峰、宁夏奥立升诺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奥立升新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宁夏新都文化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宁夏众立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晓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