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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6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程子煜与吴宾,程桂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子煜,吴宾,程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713号原告程子煜,男,1989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海关路东侧华亭佳园********号,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89********。被告吴宾,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才创九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天津市蓟县城关镇安裕新村34号楼2单元202号,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0********。第三人程桂华,女,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海关路东侧华亭佳园19-1-701,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64********。原告程子煜与被告吴宾、第三人程桂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二、本案由审判员张俊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