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民初字第1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磊、张淼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磊,张淼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1529号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泰和御水湾会所2楼。法定代表人韩国庆,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磊。被告张淼淼,1982年6与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磊、张淼淼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韩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