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鼓民初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蒋某与林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林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初字第1440号原告蒋某,无业。被告林某甲,无业。原告蒋某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韫于××××年×月××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蒋某、被告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年登记结婚,××××年生一子林某乙。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很好,后因被告缺乏责任心,对家里的事情较少过问,二人感情开始不合。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原告也曾想为了孩子保持家庭的完整性,无奈实在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林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首先,被告没有殴打过原告,但在自己情绪不佳时,也作出过推原告的举动。其次,被告有××史,且患有甲亢,导致脾气暴躁。原告是个好妻子,但被告不会甜言蜜语,且因疾病导致脾气暴躁,被告愿意改变自己,多体贴原告,希望能重新与原告磨合,一起好好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林某乙。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很好,后因被告脾气暴躁,对家庭尽义务较少等原因影响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以辩称意见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经本院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在长期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双方应多沟通,多理解,妥善化解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有着较好的感情基础。虽然在双方的婚姻生活中出现了矛盾和分歧,但离婚并非解决这些矛盾的最佳办法。被告已经意识到自身问题,愿意改变自己,多体贴原告,原告应多与被告加强沟通,相互理解,好好珍惜彼此感情的付出和家庭的完整。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林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晓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郭奕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