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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谭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湾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谭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28。被告:罗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092。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聂斌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