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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三初字第0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霍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霍兴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三初字第090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张自忠路162号增5号。法定代表人徐晓华,行长。被告霍兴珍。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诉被告霍兴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自行承担。审判员  秦润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