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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70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崔向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崔向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70348号原告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艳燕,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鲁鹤立,系原告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崔向前。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向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华仁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思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