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吕世辉与潘发汉、李党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世辉,潘发汉,李党生,谢建好,韦重军,曾干祥,覃庆华,陶方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吕世辉,无业。被执行人:潘发汉。被执行人:李党生。被执行人:谢建好。被执行人:韦重军。被执行人:曾干祥。被执行人:覃庆华。被执行人:陶方强。本院在执行吕世辉申请执行潘发汉、李党生、谢建好、韦重军、曾干祥、覃庆华、陶方强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尚在服刑,也无财产可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3)北民一初字第1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胜审判员 韦棋柱审判员 覃孟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加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