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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解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965号原告解某。被告魏某。原告解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解某诉称,我与被告通过网络聊天认识,认识不久即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与被告婚前认识时间短,彼此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无法沟通,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吵架。现我与被告已无法共同生活下去,请求法院早日判决离婚。被告魏某收到应诉材料后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解某与被告魏某于2014年初通过网络聊天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吵架,2015年7月初被告离家出走,此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被告在收到本案应诉材料后,于2015年8月给原告寄来一份离婚同意书,其在离婚同意书中表达了自己同意离婚的态度。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被告的户口簿复印件、离婚同意书及曹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解某与被告魏某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在离婚同意书中亦表示同意离婚,本院应准许离婚。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解某与被告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刘章定审判员董桂仙人民陪审员高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张建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