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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王立春,董小青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王立春,董小青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219-1号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50-52层。法定代表人王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伟,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工力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物流园。法定代表人王立春。被告中交西安筑路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泾高南路西段8号。法定代表人李世坤。被告王立春,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告董小青,住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7963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1398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曾  文  德人民陪审员 解  利  民人民陪审员 孙  玉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天维(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