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终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贾德华与王继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德华,王继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终字第4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德华,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0日,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继兰,女,汉族,生于1947年10月2日,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胡清平,男,汉族,生于1946年9月15日,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委托代理人王艳,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贾德华与被上诉人王继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贾德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贾德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对其上诉请求,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贾德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顺波审 判 员 张 明代理审判员 郁华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