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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民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侯永侠与朱亚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民初字第01275号原告侯永侠。委托代理人何秀江,江苏连云港吉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亚洲。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侯永侠诉被告朱亚洲、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飞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永侠的委托代理人何秀江、被告朱亚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永侠诉称,2015年2月18日15时左右,原告骑二轮电动车沿桃林镇陵海路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被告朱亚洲驾驶沪C×××××小型轿车在原告身后行驶,因被告朱亚洲车速过快,车头直接撞向原告及电动车,致使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朱亚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朱亚洲驾驶的车辆在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朱亚洲辩称,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应该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被告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15时,被告朱亚洲持C1证驾驶沪C×××××小型轿车沿东海县桃林镇陵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该车车头与前方同方向原告侯永侠驾驶的小鸟电动车以及邱纪粉驾驶的俊豹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三车损坏,侯永侠及邱纪粉受伤。经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朱亚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邱纪粉、侯永侠无责任。原告伤后在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门诊治疗,后在东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9天,期间原告共计支付医疗费16505.01元。2015年5月28日,经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侯永侠因交通事故致脑震荡,右面颊软组织挫裂伤,右上颌窦积血,右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等,其休息(误工)时间为自受伤之日起90日,护理期限为30日,营养期限为30日。原告侯永侠为此支付鉴定费600元。原告侯永侠驾驶的小鸟牌二轮电动车损失经东海县物价局价格认证分局认证为1765元,原告支付评估费88元。另查明,被告朱亚洲驾驶的沪C×××××小型轿车实际车主是朱陈超,该车在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举证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案材料、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车损评估报告、评估费票据;被告提供的保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自觉遵守机动车通行规定,切实维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被告朱亚洲违反交通法律法规驾驶车辆导致事故发生,东海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关于本次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被告朱亚洲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由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超过保险限额外的损失,由被告朱亚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本起交通事故还有其他受害人,故在交强险范围内为其预留医疗费用5000元,预留财产损失赔偿额1000元。关于交通费,根据原告伤情、住院时间及路途,本院酌定300元。该事故对原告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其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能且判决结果可能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有关数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标准计算,原告侯永侠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伤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16505.0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2元(18元/天×19天),营养费450元(15元/天×30天),护理费1229.42元(14958元/年÷365天×30天),误工费3688.27元(14958元/年÷365天×90天),车损1765元,交通费300元,司法鉴定费600元,评估费88元,合计24967.7元。首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侯永侠11217.69元(包括部分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1229.42元、误工费3688.27元、部分车损1000元,交通费300元),超过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13750.01元,由被告太平洋保险上海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全部承担,两项共计24967.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侯永侠各项损失共计2496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侯永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朱亚洲承担(已由原告侯永侠垫付,待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也可到农行东海县支行营业厅交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庄敏娜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标的款汇款注意事项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和当事人姓名;收款人必须使用列明的名称,前面不能添加“江苏省”字样,否则会导致汇款不成功。汇款请使用如下账号:户名:东海县人民法院账号:47×××72开户行:中国银行东海县城中支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