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178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国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