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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2178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李某某,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国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