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执字第010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房全义、吕桂平等与合肥万隆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全义,吕桂平,吴皊,汪长菊,曹会,合肥万隆汽车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西执字第01042-5号申请执行人房全义,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吕桂平,女,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吴皊,女,196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申请执行人汪长菊,女,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申请执行人曹会,女,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合肥万隆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肥劳人仲裁字(2014)第188、189、190、191、19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万隆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合肥万隆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正满执行员 王洪波执行员 周 伟二0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