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覃陆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覃陆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北大街224号。法定代表人李祥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善荣,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宁,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被执行人覃陆建,男,1983年8月11日生,现住广西柳江县。本院在执行柳江县通达汽车储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覃陆建车辆租赁合同一案中,通过向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少江审判员 何 军审判员 宋成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晓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