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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潍坊钧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彩霞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方路2698号1号楼302室,负责人臧桂芹,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岳润德、任国芹,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钧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商务办公楼B区333A室(配套区)。法定代表人玄新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彩霞。被告吕治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友安盛防火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潍坊钧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彩霞、吕治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钧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彩霞、吕治磊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钧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彩霞、吕治磊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自